中文摘要 |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乃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維護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亦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所須遵循的義務之一。因此,行政處分作成後,發現存有違法情事,致使行政處分違法時,有權機關原則上負有排除該等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以維護行政合法性之義務,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則上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則系爭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課予之利益或不利益亦隨同消滅,此在侵益處分之情形,除非牽涉到公益之危害,否則一般而言均為處分相對人所樂見,較無問題,但若屬授益處分之撤銷者,將使得受益人原享有之利益溯及消滅,因而產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必須於行政權行使之合法性要求與人民之信賴保護間,尋求一個法制上的平衡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