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就結論上言之,法定預算之效力主要表現在支出部分,並且其授權性遠大於限制性,後者則表現在對支出目的、金額及時期之限制上。就預算相關決議之拘束力問題,應先確認其是否屬於法定決議?如屬法定決議,才有探討其拘束力之必要;如屬法定外決議,原則上其僅具事實上、政治上之拘束力,尚難認為其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此等見解雖具有相當之理論依據,而為吾人所信,但因學界尚乏一致之見解,以致執行上行政、立法兩權時生齟齬,而造成法制上之困擾,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之原因事實即係由此而生,此一問題之終局解決,亦必待進一步取得共識後方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