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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於二五年修正時,將牽連關係的規定予以刪除,在廢除牽連關係的立法理由中謂:「牽連犯之成立要件,依通說認應具備下列要件:一、須係數個行為;二、觸犯數罪名;三、犯罪行為間須具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四、須侵害數個法益;五、行為人對於數個犯罪行為,主觀上須具概括犯意。因其犯罪行為,須係複數,其法益侵害,亦係複數,而與法條競合、包括一罪等本來一罪有異。有關想像競合犯之實質根據,通說均以單一行為之處罰一次性作為說明,至牽連犯之實質根據,則難有適當之說明。……牽連犯之實質根據既難有合理之說明,且其存在亦不無擴大既判力範圍,而有鼓勵犯罪之嫌,實應予刪除為當。」在刪除牽連關係的意向上,可以看出所以刪除牽連關係規定者,主要係因牽連關係的形成,是以複數行為的存在為基礎,而因該複數行為間具有「手段目的」或「方法結果」的組合關係,故將其作整合性的關係來認定。惟既然犯罪形成的結構,是屬於複數的關係,且侵害的法益也屬於複數的情形下,任意將複數評價的關係,以整合性的方式來處理,都不免有法律適用恣意之嫌,故宜將牽連關係之規定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