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規定所營事業有食品製造及販賣、家電用品製造及販賣、百貨業、旅行業、鞋類製造及販賣等,並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完成設立登記取得執照。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得否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命令解散A公司?一、至八十七年一月三日止僅安裝好食品製造機械,其他營業項目均尚未著手營業。二、食品、家電、鞋類製造廠等用地及機器設備均已購買,現正進行設廠工作,僅其第一分公司之百貨大樓已完工並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開幕營業。三、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僅鞋類開始製造、銷售,但因內外銷均不景氣而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停止產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