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於社會的日趨繁榮,大眾需要更多的休閒活動,自七十四年元月起,十三種「特定營業」(舞廳、夜總會、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戲劇院、遊藝場、旅館、爆竹烟火業、傭工介紹所、車輛修配保管業、委託寄售及舊貨業、刻印業),除了爆竹烟火業、車輛修配保管業、委託寄售及舊貨業仍列為特先營業外,其餘均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辦理商業登記納入正式商業,正常經營。並規定有關單位儘速分別完成有關管理規則之修正或訂定。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在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依行政院覆函通過「遊藝事業管理原則」後,經市議會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審議通過了「台北市遊藝事業輔導管理辦法」來執行上述的政府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