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介紹過判決摘要(case brief)與內部備忘錄(office memoranda)後,本文將接續介紹以前二者為基礎根據的應用文件之一,即法律意見書或客戶信件。在此有以下數點應先予以敘明。一、在美國的法學院legal writing課程及所使用的教材中,client letters與opinion letters(或legal opinion letters)提供不同的功能,此與國內律師事務所一般係以法律意見書之格式提供客戶法律意見,有所不同;二、本文前面所介紹的case brief及office memoranda均係介紹以美國判例判決為寫作之基礎,因此在功能上係為解決「美國法之個案」為取向,然而,台灣的律師或學生在撰寫英文法律文件時,應該係以我國判決判例或法令規定為基礎,提供外國當事人解決涉及我國法之個案爭議占較多機率,因此,本文所介紹的寫作方式,未必會符合我國律師或學生為應付國內實務工作之所需,此應先陳明;三、我國律師實務所採用之法律意見書,其撰寫格式因各事務所之習慣,不僅在用語上有所不同,即便在寫作格式上亦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所介紹之寫作格式亦未必適合於國內之實務習慣,就此應請讀者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