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嚴格說來,「不罰」這項用語,根本「言過其實」,其實就只是指「不犯罪」或「不成立犯罪」的意思。在「有罪斯有罰」的原則下,「進一步」將之理解為「不具可罰性」亦可。如是,則不致於使之和「免除其刑」的概念相混淆。因為「可罰性」和「免除其刑」形成前後位關係:具有「可罰性」,方有討論「刑罰」的必要與可能;進入討論「刑罰」問題的階段,才有「免除不免除其刑」的問題。在此理解下,我們可以明確將「不罰」理解為「不犯罪而不具可罰性」或「不成立犯罪而不具可罰性」。因此,從「不犯罪」或「不成立犯罪」的角度來看,「不罰」屬「犯罪論」的概念;從「不具可罰性」的立場來看,「不罰」亦同時屬「銜接刑罰論」的概念從「犯罪論」「銜接」到「刑罰論」的概念,但絕非「刑罰論」的概念否則,「免除其刑」就應亦屬「不罰」層次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