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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該多數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國內通說又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成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前者,依法律規定,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才具備當事人訴訟實施權要件(或當事人適格),且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後者,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得選擇單獨或共同訴訟,即各自有「獨立的訴訟實施權」;但若行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不得為歧異的判決。在普通共同訴訟,基於獨立性原則,各共同訴訟人的訴訟關係相互獨立,此亦適用於撤回起訴;在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訴訟關係的牽連性極強,因而可能因「撤回」相互影響,惟其影響範圍及程度,學界見解極為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