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認為,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此次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為因應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有關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及兩願離婚登記,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之解釋意旨,原則上仍然維持重婚無效之規定,惟增訂第三款但書規定,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