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在1966年制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為了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1(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訂頒迄今已屆滿五周年,這五年來,有關兩公約所揭示的人權,在我國是否因此而獲得更進一步的保障,為吾人所關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