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2009年4月22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為「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為「經社文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讓兩公約可被引用且對國內司法、行政及其他機關具拘束力的內國法。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在2012年國家人權報告具體指出,兩公約已納入我國國內法律體系,其並以「基本法」作為兩公約施行法之標題,而國家人權報告更強調:「依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之效力優於國內法。」於法院訴訟時,均可直接援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