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庭審結構大致可分為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前後兩個階段。在我國訴訟模式從職權主義轉向辯論主義的情形下,這種以蘇聯為樣本進行階段性劃分的庭審構造致使庭審各階段功能重複與界限不清,並且在爭點不明的情況下貿然進入證據調查容易肇致無的放矢等問題。觀諸兩大法系庭審設計,英美法系因陪審制而實行集中審理,故將審理分為審前和庭審兩個階段;又因採用證據分離主義,從而將事實主張與證據調查的功能分置於前述兩個階段。相反,大陸法系之德日由於採用口頭審理方式之證據結合主義,因此訴訟程序整體上並未區別事實主張與證據調查兩個階段;又因實行辯論主義,從而將庭審區分為口頭辯論與證據調查兩個階段以區別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鑒於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已經從職權主義轉向辯論主義,加之採用並行審理方式,又因法律傳統等因素,宜參照德日民事訴訟法庭審構造,對調我國現行庭審兩階段,啟動法庭辯論並提高以爭點為中心的法庭調查的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