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的概念起源於古代羅馬法,表述為“ne bis in idem”。古代羅馬法的一個基本特徵是形式化與經驗化。人們從訴訟運營的經驗便可以直接感受到對於屬於同一案件的情形自然應當避免再度審理,因此,通過羅馬人擅長的抽象概括,一事不再理也就經驗性地成為一種自然法意義上的原則。一事不再理作為一種規範除了基於訴權消耗論的認識之外,還基於古代羅馬法中的當事人關於訴訟的“合意”制度,即所謂“認訴”(litis contestatio)制度。在古代羅馬法的請求權體制之下,“認訴”是訴訟成立的基礎。如果一個案件再度訴訟就違反了當事人之間的認訴合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