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獨占事業的規範,並不在於單純獨占的存續狀態作結構面的禁止,而是對於獨占事業恃其市場力量遂行的反競爭行為,作行為面的濫用控制。然而何謂濫用行為,簡單來說,得以「居於獨占地位之事業,不當運用其經濟力,妨害市場正常競爭之行為」加以理解;公平會在其處分書中亦曾對此加以定義,其謂「獨占事業之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係指事業以維持或強化其獨占地位為目的之行為,亦即其係以獨占力量來防止、阻礙或封鎖競爭,而不用來從事競爭者;此外,獨占事業憑藉其獨占地位,在無正當商業理由的情形下,榨取交易相對人之行為,亦構成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實則,吾人對於獨占事業濫用行為之判斷,基本上可分為取得非競爭市場之利益,及不當妨礙他事業而為維持或加強控制地位兩者加以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