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行政契約的合法要件,本系列講座第三講已作介紹。行政契約若欠缺容許性,或違反形式或實質合法要件的要求,便是違法而有瑕疵的行政契約。討論行政契約的合法性時,學理上多以行政契約是行政行為形式的一種,從依法行政原則出發,要求行政契約符合法規範的要求,不論法規範是涉及程序、形式或契約實質內容的問題。但不可忘記的是,行政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是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如同在民事領域締結的契約一般,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契約標的的可能性、意思表示的健全等也是行政契約的成立、生效要件。若因當事人資格的欠缺、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未能合致或契約標的客觀不能的問題,雖然未必一定違法,但也會構成行政契約的瑕疵,進而可能形成行政契約效力上的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