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修訂理論上存在兩條不同的路徑:一是明定基本法律概念含義,針對不同行政爭議分別設置對應的行政訴訟類型,合理設計不同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規則,最終實現行政訴訟制度運作與行政行為學理的有序銜接與雙向互動;一是以含義寬泛的行政行為概念統領行政訴訟法全文,將行政訴訟類型劃分、審理規則的選擇適用完全交由司法實務操作。對照日本法實踐中當事人訴訟活用論的問題意識與理論主張,可以認為,第一條修法路徑既能實現法律修訂所追求的擴大對相對人權益救濟的目的,又能提升我國行政行為法理論的研究水準,在制度設計與學理建構之間更容易建立有序銜接,值得引起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