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正義”原則是在“選擇的多樣性”及“失敗的可能性”的前提之下,通過為弱者提供一種重新出發的“第二次機會”,使其能恢復到社會上正常人的能力與地位的法律制度安排。從弱者權益保護的角度而言,失敗者正義提供了“潛在弱者”對於正義的一般期望,織造了“可能弱者”的安全網路,刺激了“現實弱者”的重新選擇。對於“失敗者正義”原則以及“第二次機會”必須進行基本的法律規制。從適用物件來說,該原則僅適用於依法作出選擇但最終沒有成功的社會人士;從適用條件而言,必須強調國家救助與個人責任的結合;從適用手段來說,是要提供基本的可行能力保障。對於當代中國來說,既需要借助“失敗者正義”原則建構“第二次機會”的施行條件,同時還需要在“第一次機會”的補足上再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