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管理中的問責制是對官員的一種激勵機制,同時具有回應社會壓力的政治功能。問責制中歸責原則的確定應當體現結果導向,滿足激勵約束,並適當權衡民意。現行規範文本中的歸責原則,無論單獨還是選擇性地適用都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既有的理論成果也沒有回答這一問題。過錯責任仍然是構建歸責原則的起點,但應當針對不同情形加以修正或調整。對於官員的履職方式已經被法律具體化的情形應當適用違法責任,但允許官員以不存在過錯進行抗辯;對於官員擁有裁量自由的情形應當以重大過錯為歸責原則,但也應允許官員進行免責抗辯;對於小概率、高級別、造成重大損失的非常規突發事件,可以基於政治考量適用結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