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三階”比例原則在規範結構上並不包括目的正當性原則,這與其產生時“無法律便無行政”的自由法治國歷史背景有關。隨著時代環境的變化,近些年來很多國家的法院實際上以不同的方式審查了公權力行為的目的正當性,歸結起來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目的正當性一般審查類型、目的足夠重要性審查類型和目的正當性分類審查類型。目的正當是公權力行為正當的前提,將目的正當性原則納入比例原則之中從而確立“四階”比例原則,有利於限制立法者、行政者的目的設定裁量,有利於實現實質正義,充分保障人權,還有利於促進民主反思,改善民主品質。法官在個案中首先應當查明立法者、行政者的真實目的,否定明顯不正當的目的,然後以適度的司法克制與尊讓綜合評判目的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