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除了可以將有罪的實物證據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證據都不能告訴;“兩個基本”應當堅持,但要防止誤讀和濫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與刑訊逼供相當,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時,獲取的供述才應予以排除;在規定的辦案場所以外訊問和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的行為屬於違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條件,可以轉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範圍包括一切影響羈押條件成立的情況;紀委在查辦案件中收集的證據,可以參照刑訴法關於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