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前的立法體制下,除憲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外,同一主題的國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大量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實際起作用的是哪一層級制定的規範性檔,值得探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制度為2011年新建立的制度,以此為物件分析上位法與下位法內容相關性,頗具典型性。基於現有資料,在形式上分析立法結構,在內容上把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法律文本從徵收主體、徵收範圍、徵收程序、補償範圍、補償標準、強拆規定和法律責任等進行解構對比,發現:下位法重複立法現象嚴重;上位法被嚴重架空;無立法權的地方政府頒佈的規範性檔客觀上與有立法權的地方立法具有同一的效力;有立法權限的省級立法不太活躍;實際起作用的是市、縣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地方立法的亂象亟待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