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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710 (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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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政法:第七講預算之審議及其界限(上)
作者
蔡茂寅
中文摘要
預算編製的目的在於執行,而在執行之前應經過議會審議,又為舉世各國之通例。我國在預算案成為法定預算之前,應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方得據以執行,就預算應經議會審議而言,與世界各國之通例相符。由於我國立法機關採一院制,在立法權內部並無分權、制衡之構造,就此而言,在預算審議上與主要國家有所不同。政府預算資源之配置是否和人民之偏好相契合,與預算審議品質有密切關係,依據財政民主主義以及國民主權,政府預算必須經過議會審議通過,議會之預算權無疑為其監督政府財政及一切運作之重要權限。
起訖頁
60-70
關鍵詞
財政法
、
預算審議
、
財政民主主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10 (6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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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侵占罪與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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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一講獨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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