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中的信用委任是一人委托他人對第三人貸款,該人擔保第三人對貸款人還款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的委任關系,受任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和委任人與貸款人之間的保證關系。羅馬法承認信用委任的合法性主要是為了滿足銀行業的需要,因為銀行是主要的受任人。信用委任制度至今得到了至少9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的繼受。如果我國對之予以繼受可以解決意欲的借款人信用不足問題和意欲的貸款人和融資援助需求人擔保資力不足問題。羅馬法中的錢庄主承保是當時的信用證。它與信用委任的區別只是委任人對第三人向受任人還款不負保證責任。它也是一種依托於銀行業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