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及華南分會在2012年先後公告更名,並分別啟用各自的「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其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亦公告其華南辦公室及上海辦公室遷址及其受案範圍。此後,實務上不時發生當事人在「更名」之前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或華南分會)仲裁,在上述「更名」及「遷址」事件之後,究竟哪個仲裁機構有權受理當事人間爭議的問題。由於迭生此類爭議,而大陸各地人民法院的見解又不一致,實務上頗為困擾,為統一見解,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下級法院將此類案件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作出裁定。本《通知》創設了中國大陸的「國內仲裁」案件可以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的首例。謹說明本事件的來龍去脈及相關實務見解,並且深入解析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以供實務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