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是合議制審判機構,為尋求集體的共識,以做成其裁判的必要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上,各國法院的評議,各有不同。可是在合議制的仲裁評議,由於受到統一法的影響,各國仲裁法在評議的立法與實務上,分歧性的情況不大,且與其國內民事訴訟的評議,並不完全相同。其所以有此現象存在,當然與前者在維護國家的意識型態以及後者在尋求國際統一的因素有關。本文在說明仲裁評議的意義及其與民事訴訟評議的異同後,將觀察仲裁評議的特殊性以及評議方式與表決達成的型態。這裡我們將會發現,我國法特有的「不能過半數」即「仲裁程序視為終結」的制度問題,以及特殊的「評議做出判斷時限」的立法問題。這兩則特有的規定,皆是台灣立法者與司法者透過民事訴訟法的思維所形成;既非引自國際立法,亦非引自「英、美、德、日、法等先進國家的立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