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人權思想與現實的實務考量-主要是防止再犯與監所的超收問題,設施內處遇在犯罪防制上已不再是絕對的選擇,隨著聯合國頒布相關的規則改變了日本原本的社會內處遇的概念與內容。由原本的行政優位的社會內處遇逐漸轉變成司法優位的社會內處遇。在思想上,以正義模式與社會復歸模式雙方論辯的情況,似乎形成了新型的社會內處遇的構造,以設施內處遇為基礎的社會內處遇,兩者的連繫方式是近年來日本的刑事政策上的重要議題,例如有學者研究部分緩刑或福利型結構等各式的見解,然而其中在在都與保護觀察、更生緊急保護與假釋的制度有著緊密的關連。2006年修正刑事收容設施法、2008年施行更生保護法是近年的重要變革,將日本所獨有的保護觀察、更生緊急保護與假釋制度進行修正與融和。希望能夠活用這些非拘禁的處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