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修法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普遍將之批評為報復性立法。其中通聯紀錄的調取改採部分法官司法審查原則與部分檢察官可緊急處分原則。原本修法係肇因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違法不當行使通訊監察權,造成全國對於偵查機關,尤其是檢察官之通訊監察實施情形產生莫大疑惑與反彈。只不過,修法之結果,最後卻大感意外,內容中僅輕輕的調整檢察權(可謂毫無影響),影響最大者反而是受到波及的警察機關,非但無緊急處分權外,其偵查過程更受到檢察官之控制(修法後連通聯記錄之調取亦需先經檢察官許可等),嚴重剝奪警察機關偵查犯罪之空間。真可謂肇事者檢察官無事,警察機關竟受到池魚之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