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當代知識論之發展,對於何者為知識/何者不是之提問,並未建立一套統一的剛性鑑別標準,顯見主流意見採取寬容模式,目的在於排拒決斷式的給定知識。職是之故,作為專門領域之法律知識,理應參酌知識論此一發展氛圍,切莫因固守法律本位窠臼,而忽略其知識上的合理證成。按整合觀點於法律學研究場域並非陌生,今日科際整合研究已蔚為知識領域常態,為解決新興爭議或排除不適規制,法律學門無不設法借鏡一般或比較知識論成果,藉以改善自身系統之封閉性,並謀求儘可能正確之解決方案。顯然,一般或比較知識論之視野,可幫助我們對於認識對象進行更好的理解,此一論點並非表示哲學理論對法律論證特別毗益,毋寧說法律學研究已然蘊涵與必要地仰賴著哲學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