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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一個頗具歷史性和哲理性的話題。在歷史的長河中,隨著社會狀況、哲學思潮及政治哲學的不斷發展,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呈現出規律性的變化。本文認為,以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為分界點,洛克之前的法學理論,主要是體現君主或君權的立場。而隨著洛克對憲政思想比較完整和系統的闡述,刑罰權的分配亦從過去主權者的命令,轉變為依憲制刑。從此刑罰不再是君主專斷的命令,而是民主立法背景下的依憲制刑,憲法對制刑權有了最直接的約束和限制。透通分析可以理解,洛克之後的刑法學發展,經歷了一個從注重個人權利到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繼而回歸到重視個人權利的發展途徑。因此,刑罰的正當化根據亦從先前的重視社會防衛,逐漸轉為重視人權保障。直至現代,現階段的刑罰內涵亦在現代刑罰理念的指導下,增加了更多人性化和人道主義的內容。這種人性與人道的刑罰內涵,較過去以刑罰為目的,或者單純地以刑罰為手段來實現社會的穩定,已經呈現明顯的進步。基於上述,刑罰理論發展的歷史演進過程已經體現刑罰正當化根據的歷史性和鮮明的時代性。而刑罰在經歷了應報刑主義、目的刑主義及綜合刑主義之後,正朝著更文明、更人性化、更注重人權保障的方向發展。在現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刑罰權的發動變得更為謹慎和節制,刑罰的目的亦從過去的以刑罰為目的或以刑罰為手段防衛社會,轉為保障人權基礎上的懲罰、教育和矯正,且教育和矯正已逐漸成為刑罰的重要內容。因而,用現代人的眼光來看,現代文明宣導下的刑罰,已然被賦予了更多不同於傳統意義的嶄新、更文明、更人道、更注重個人權利保障的內涵和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