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內部備忘錄因係作為內部使用,而非直接作為提供予法院或對造當事人或對造代理人之司法書類,因此基本上係屬於「pre-dictive writing」而以提供預測或評估之目的而存在;並與提出於法院之司法書類係屬於「persuasive writing」而以說服法院之目的而存在有所不同。前者,該文書將提供事務所內之律師(因此一份內部備忘錄的第一個讀者通常即為撰寫該備忘錄之上一等級律師)作成給予客戶之法律意見、評估特定事實條件下將有如何之法律效果、預估法院程序進展及訴訟策略之規劃,以及客戶根據該文書作成是否接受律師建議修正自己之行為、起訴或拒絕和解而為應訴等決定,故包括legal opinion及client letter等亦均屬於此類文書,均以預判一具體個案之可能結果為目的;後者則係指某一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後,以說服法院為目的而準備之司法書類,包括起訴狀(pleading)、申請簡式判決(summary judgment)等程序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