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共設施瑕疵國賠案件」歷來皆占全體國賠案件極高比重,依據法務部所整理的「全國政府機關(含中央機關)國家賠償實施概況統計表」,以二六年為例,依據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二條請求的案件(行為責任)有五十九件,依據國賠法第三條請求的案件(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則有一百七十七件1。由於此類事故發生機率高、風險大,必須課予主管機關較高的責任,以督促其謹慎維護公共設施,並由國家承擔潛藏在設置或管理行為背後的損害風險。吾人如能建構合理的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應可有效地督促權責機關盡力維護各該設施的品質,對於保護人民權益將有很大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