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代立憲主義各國中,英國或是美國,傳統上認為只要保障思想自由、表現自由等市民的自由,其結果研究之自由即能受到保障。因此原本並無保障學術自由的思想,然而到了十九世紀後半以後,大學教授等研究者在研究教育機關,以受僱者從事研究教育,為使其充分自由發揮專業能力,不受不當解僱等威脅為目的,亦漸漸承認學術自由。相對於英、美、法各國,最早發展出「學術自由」(Akademiche Freiheit)觀念的國家為德國。在市民革命並未完成,市民的自由並未受到充分保障的德國,為保障學術研究之自由,賦予大學教授有若干的特權,為保障學術自由之必要。其次,日本在二次大戰前,在明治憲法中並無學術自由的明文規定。然而大學自治的制度與習慣,除人事自治外,經過一八八六年之後數年的形成期之後,即大致確立。二次大戰後,日本國憲法第二三條規定「學問的自由,加以保障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