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體制是海上貨物運輸法中一項頗具特色的立法模式,《鹿特丹規則》繼承了這一傳統立法模式,用第79 條搆建起其強制性體制。與傳統的強制性體制相比, 《鹿特丹規則》下的強制性體制有新的發展變化,集中體現在《鹿特丹規則》下的強制性體制存在例外。強制性體制框架內存在貨物控制權有關的任意性規範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任意性規範,構成強制性體制的緩和。符合公約規定的批量合同可以背離強制性體制的大部分內容,構成強制性體制的框架外的任意性規範。《鹿特丹規則》強制性體制的價值取向也發生了變化,趨向於公平、平等地對待承運人與貨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