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規則主要涉及成員方政府的行為,但是對政府履行義務的規定間接地決定了境內私人的行為模式和利益。作為一個依靠國際條約建立起來的國際法主休,能否在加入WTO 的同時否認WTO 規則或者DSB 裁決的直接效力,這是擺在歐盟面前的難題。從司法判例分析,除了兩小特殊, ECJ 拒絕承認WTO 規則或者DSB 裁決的直接效力。私人在ECJ 通過援引DSB 裁決勝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里斯本條約》的生效對私人主張損害賠倍提供了另外一條法律途徑和訴由。歐盟拒絕承認DSB 裁決直接效力的原因來自WTO機制自身的缺陷、政治平衡的考量、區域保護主義、法院無法明確和統一解釋WTO協定等。鑑於目前WTO 成員方對DSB 裁決採取謹慎的立場,總體上排除DSB報告的直接效力和優先效力並制定例外情況是適宜中國現狀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