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則》於2008年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但至今只有西班牙批准了該《規則》,距20個國家批准生效的最低標準遙遙無期。中國是否應當參加一直是國內業界和學者關注的問題。《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8卷第4期發表了四篇批評《鹿特丹規則》的文章,代表了反對聲音的一次爆發。筆者尊重這些學者和專家的學識和觀點,但仍然希望和這些學者和專家商榷《鹿特丹規則》解讀的部份問題。對《鹿特丹規則》的不同態度和解讀即《鹿特丹規則》的是非評判應當從三個方面考量;創新與守舊的是與非、追求完美與追求現實的是與非以及價值判斷和判斷價值的是與非。由於我們對以上三個問題採取了不同立場,導致了我們對《鹿特丹規則》的不同態度和解讀。筆者希望“拋磚引玉”,與其他專家和學者一起將我國對《鹿特丹規則》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推進到新的高度和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