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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208 (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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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國際稅收協定中「代理人常設機構」條款的主體要件
並列篇名
Study on the Subject Requirements of the "Agency PE" Provisio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
作者
李少文
中文摘要
《OECD稅收協定範本》“代理人常設機構”條款的主體要件規定沒有兼顧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代理制度之間的差異。由於《OECD稅收協定範本》英法版本的差異,其第5條第5款與第6款的關系也成為學者爭論的話題。我國代理制度本身存在立法失誤,相關法律概念也處於混亂狀態,加之我國稅收協定條文及其解釋與範本及其注釋之間存在不同之處,這些因素共同造成我國稅收協定“代理人常設機構”條款需得到明確解釋。
起訖頁
207-226
關鍵詞
國際稅收協定
、
代理人常設機構
、
OECD稅收協定範本
刊名
国际经济法学刊
期數
201208 (19:2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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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定」是非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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