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中內部評等要求,提供銀行建全信用風險經營的重要指引,大陸於2008年起頒布內部評級法指引,並進一步於2009 年頒布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驗證辦法,做為銀監會審核內部評級法實施之重要依據,然而大陸銀行在企金業務上有兩項問題對於推動內部評級有相當不利影響,一、政府與國企經常主動向財務困難公司提供支持與重組;二、盈餘操縱與財務報表舞弊事件頻傳。政府在提供財務困難公司隱性支援後,可能大量減少違約樣本,也連帶大幅降低信用分析資料的違約概率估計值,且透過財務報表舞弊也虛增企業信用評級,當然也大幅降低了資本要求。本研究是希望能夠以較為嚴謹的違約定義,透過全面性的公開資料庫的分類整理以及個案條件篩選,確認大陸上市公司的違約公司數量,並探討排除可能的隱性支援,重新界定違約定義後,將一般違約公司與隱性違約公司進行比較,研究發現隱性違約的公司數量略多於一般違約公司。在確定違約公司後,再加入財務報表舞弊公司進行交叉分析,我們發現約有五成的違約公司曾採行財務報表舞弊手段,其中約有三成的公司採用舞弊手段達五年以上。本研究範圍係以2008 年以後之上市公司為目標,透過實際資料分析,我們具體挖掘出問題的實際狀況,並提供關心或參與內部評級建置之專業人士方向性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