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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707 (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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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起訴處分後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行政罰法第二六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第一項前段)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二項)」因上開規定未列有「緩起訴處分」,則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行政機關得否再處以行政罰鍰,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起訖頁
93-96
關鍵詞
一事不二罰
、
緩起訴處分
、
不起訴處分
、
行政罰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707 (5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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