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送達是指送達機關依據法律規定之送達方式,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的訴訟行為。在承認人民為訴訟主體的現代訴訟程序內,送達對於人民憲法上訴訟權之確保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藉由合法送達使人民知悉各項程序資訊,屬於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下「主觀參與可能保障」的重要先決條件。送達原則上應將送達之文書交付給應受送達人,讓其能夠知悉送達文書之內容,以及藉此得以主張或要求各項訴訟上之參與,但為了實務上經濟、便利起見,如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人的話,有必要設計交給其他人亦視為送達的制度,此即「補充送達」。合法之補充送達之效力在於,即使應受送達人個人並不知悉該送達文書之內容,法律上亦認為已有效的對應受送達人送達該訴訟文書,因此,因送達導致某種程序期間起算者,是以補充送達日為基準。當然,補充送達無可避免的將帶來應受送達人可能事實上無法知悉送達文書內容之危險,但此一制度對於憲法所保障之聽審權利並無妨礙,重要的部分僅在於,如何立法設計補充送達之各項要件,使人民之權利與訴訟經濟要求得以兼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