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不會存在並行不悖的兩部規範宗教群體的法律,《道僧格》與《祠部格》之間應該是一種因唐格篇目嬗變而導致的繼承關係,其中《道僧格》可能作為《貞觀格》、《永徽留本司行格》、《永徽留本司行格中本》的一篇而存在,此後因道僧立位不分先後之詔的頒佈及唐格卷數的變化“道僧格”之名無法存在,且唐格的篇目漸次向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名轉變,《道僧格》最終為《祠部格》所取代。自近代以降,中日兩國學者孜孜不倦地對早已佚失的《道僧格》進行復原,些復原成果亦可為新的研究成果或新文獻帶來的新知所補正。至於《天聖令‧獄官令》中的“僧道法”,應該包括《道僧格》與宗教內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