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有一個變動不很顯著但卻意義深遠的條文尚未得到廣泛關注,這就是新《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被執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這一規定與原《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相比有兩大變化:一是明確了拍賣與變賣這兩種被執行財產變價方式的優先順序,拍賣成為原則,變賣成為例外;二是將原規定中的“可以委託有關機構拍賣或變賣”,改為“人民法院應當拍賣”和“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變賣”。由於新的規定將拍賣和變賣區別對待,並僅僅在變賣部分出現了“可以委託”的字樣,人們不難聯想起此前得到讚賞也備受爭議的浙江法院試水淘寶網事件。在這次事件中,浙江法院並沒有像以往那樣將司法拍賣交給拍賣公司實施,而是繞過拍賣公司,由法院工作人員直接在淘寶網提供的網絡平台上實施。兩相聯繫,這似乎預示著我國司法拍賣的運作方式將發生某種相當重大的變化,即拍賣公司在司法拍賣中的作用將有可能被重新考量。若果真如此,這將是繼1998年實行委託拍賣之後出現又一次大的變局,而司法拍賣改革也將再次走到“十字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