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來,藉屍抗爭的事例在中國社會中時有發生,並且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一種“事件的類型學”。它們不儘有著利用屍體作為抗爭武器的共同行為特徵,而且還經常都呈現出法外收場的類似事件結局。藉屍抗爭的行為之所以能成為一種相對“有效”的抗爭手段,主要是因為通過多種中間機制/觀念而相互纏繞形成的複合性"危險”,實際賦予了藉屍抗爭行為以某種制定法之外的“正當性”。對於法治框架而言,此類行為的不時發生,意味看其被潛在侵蝕乃至正面衝擊的危險。若要消弭這種危險性,必須切實阻斷藉屍抗爭行為之“正當性”和"有效性”的循環生產機制。究其實質而言,對藉屍抗爭行為的處理,也是對當代中國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強國家權力的一種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