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個人在符合學術基本規範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其作品中直接或間接地表達某種怕與愛的情緒,是正當而無可指責的;而且,對特定理論和實踐立場的贊成或批判,贊成中所流露的愛,批判中所表示的怕,正是學者學術研究不竭的動力和源泉。如果在冷酷、面無表情的學術語言背後,絲毫不能發現其中的怕之所系和愛之所在,那麼恰恰需要深刻懷疑這種學術研究的價值。我們所言的中國國際私法的“怕”與“愛”,當然不是特指某個或某些國際私法學者的“怕”與“愛”,而是指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作為一個整體所表現出來的“怕”與“愛”。中國國際私法並非個人,又何來怕與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