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討中國特色國際法理論的必要性,需要樹立一種正確的國際法觀,也就是認識和分析國際法的妥當方式、看待和審視國際法的正確心態。國際法觀有多個維度,從國家立場、國家利益、民族文化的角度看,可以作這祥的論斷:不唯可以擁有一國特色的國際法理論,而且,國際法源自國家實踐,國家的單邊、雙邊、多邊等不同層面的實踐,還構造了具有一國或者區域特色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理由在於,首先,國際法通過大量的單邊行為、雙邊條約、多邊條約以及一些很可能是少數國家所遵行的習慣的方式碎片化地存在。因而,其絕大多數規範多不可能沒有國家民族意志的痕跡。也就是說,國際法的分散化決定了國家的政治傾向、文化精神可以在其規範及運作中留下印跡。其次,從國際法的歷史發展進程看,每一個時代都會有一些國家引領著國際法發展。國際法不僅具有時際的特徵,也具有當時世界主流文化的傾向。從國際法發生與發展的歷史上,就能清楚地看到其所具有的地方性知識、國家文化、民族精神的特徵。再次,正因為國際法規則及其操作都具有國家觀念、國家文化的地域特徵,關於國際法的理論也就自然會顯示出民族文化的特質。例如,格勞秀斯的很多文字不僅體現出了基督教文明的深刻影響,也體現了新興海洋大國的利益需求與政治立場。最後,國際法必然在多元的理論和政治立場中均衡和演進。國際法具有辨證發展的特徵。雖然在很多時候,人們都宣稱某項國際法規則、某種國際法理論具有普適性,但實質上都帶有深刻的利益取向,國際法就是在這種多元利益主張的對立之下的平衡和統一的產物。從這些層面看,國際法的國家立場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現實存在的;不僅是長期的傳統,而且對國家和國際社會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