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被罰款一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當事人對黃燈通行條款的複數解釋,對此應運用法解釋方法得出唯一結論。判斷系爭法條是出現了法律漏洞,因此“法無明文禁止公民即有自由”,還是立法者為立法語言簡潔之需要而有意保持沉默,可使用反面解釋的方法進行探究。反面解釋如能成立,意味看法律漏洞不存在,交警的行政處罰有法律依據。反面解釋是否成立無法依靠形式邏輯自身來判斷,需要借助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及社會學解釋等其他方法綜合探求。各種方法解釋的結果均可確認黃燈通行條款的規範內涵是:“當且僅當‘黃燈亮時車輛已達停止線’,’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