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民事案件調解優先政策在實踐中容易引發強迫調解問題。近期的司法實踐表明,新《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先行調解制度不但無助於解決該問題,還存在將其進一步放大的風險。通過對法院調解的V字型歷史趨勢以及調解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地位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強迫調解的根源在於我國法官對於調解本身掌握了過強的主導權和控制力,這種權力與近年來法院面臨的客觀困難相結合形成了法院的調解偏好,中國社會糾紛的現實狀況又給調解製造了大量的客觀障礙。法院的調解偏好與調解在中國社會的現實障礙相衝突,才引發了強迫調解。在無法徹底放棄調解優先政策的現實條件下,應改革現行的法院調解考核機制,增加評價指標,將案件具體情況與當事人自然狀況作為考慮因素共同納入考核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