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具有憲法典的國家,而沒有所謂的不成文憲法。中國的憲法慣例必須緊緊圍繞和依賴憲法規範才能存在和發展,如果主要的憲法規範都無法實施,憲法慣例一說就大為可疑,因為慣例是規範的“潤滑劑”而非“溶化劑”。在這個意義上,憲法慣例和政治慣例不可混為一談。至於中國憲法的實施途徑,首要在於憲法的法律化和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爭議的憲法慣例是無法獨當憲政建設之重任的。憲法慣例的不恰當泛化,已構成對憲法規範性的直接挑戰,因而有必要重申憲法的規範性。總之,尋求對中國憲法實施問題的解釋,最緊要的不是去尋找和確認業已存在哪些憲法慣例,而是要去追問和探求是否存在憲法慣例發展的土壤和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