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罪針對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債務人故意不履行債務之行為加以處罰,學者通說均認為本罪所保障者為財產法益,更有學者進一步認為此一條文所保障之法益不包含公法債權在內。本文擬從刑事懲處目的(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unishment)出發,並進一步從美、德、日等外國立法例之觀點,認為本罪可責性應在於執行債務人在自由意志之下,對於明知即將要被執行之財產加以故意毀損或處分,此一行為將使強制執行程序喪失其正確性,並對依據正當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之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從而此一刑罰係對於上述具有惡性之行為所為之應報懲處;故本罪所保障之法益應為強制執行程序中所欲彰顯之司法正義,並認為公法債權亦應為刑法第356 條所欲保障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