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律經濟分析」(law and economics)於60 年代於興起於美國後,多年來已成為美國及全球法學界所高度重視的一項法學方法論。其相關的分析方法,廣泛地被運用於各法律學門,對法解釋與法政策制定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擬以與法律經濟分析淵源最深,互動關係最密切的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我國則稱之為公平交易法)為例,說明經濟分析於法學中適用之功能與價值,並輔以具體之法規與案例說明,例示經濟分析對於公平法立法目的、主體規定、市場力判斷、聯合行為構成要件、結合矯正措施、以及公平法設置地方主管機關等實體與制度設計規定,有何與典型法學分析方法不同及相輔相成之處。論文最後以經濟分析適用於公平法所經常出現的質疑,以及依個人淺見所提出的回應作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