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以後,英美國家的法律人類學研究遭遇危機,而荷蘭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卻風生水起。在英美國家的學術研究傳統中,法律人類學一直都是人類學的分支領域之一,但從其產生、發展到如今的緩慢恢復,無不受到法學的影響。荷蘭的法律人類學研究一直由法學院所推動,儘管在向人類學等社會科學靠攏的過程中受到了冷遇和排擠,但並沒有影響該學科的發展。不過,若從學科溝通的角度來分析,荷蘭和英美這兩條路徑都是失敗的,因為同法學實現學科交叉的關鍵之處並不在於研究者和研究物件,而在於必須能夠創造出一種能被法學認可的研究方法。相關領域的中國學者需要對此進行反思。 |